第四节 韩非的“法”、“术”、“势”法治思想

韩非(约前280—前233),战国时期韩国人,出身韩国贵族。根据《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记载:“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非为人口吃,不能道说,而善著书。与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为不如非。非见韩之削弱,数以书谏韩王,韩王不能用。”因而愤而退隐著书,先后著有《孤愤》、《五蠹》、《内外储》、《说难》等十余万言。这些著作传入秦国,秦始皇大喜:“嗟呼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憾矣!”公元前233年秦发兵攻韩,一向不被重用的韩非此时被韩王派遣出使秦国,秦王非常高兴,与他日夜议论天下形势,商讨治国方案。但是,最终并未被秦王重用,反遭到秦王身边两个重臣李斯和姚贾的陷害而死于狱中。

韩非的著述,后人辑录而成《韩子》,《汉书·艺文志》著录《韩子》五十五篇与今本《韩非子》的篇目相同,成为我们现在研究韩非法律思想的主要依据。

一、君主集权,以法“独断”的君权目的论

韩非极力主张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政权,实行君主专制统治,他的法治思想体系实际上是君权目的论和法治方法论的高度统一。在韩非看来,人主立法,立法为君;法由君操,势为君处,术为君执,“法”、“术”、“势”都不过是君主实行法治的方法手段,而实行“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以君为主,君主集权,实行专制。因此,在《韩非子》一书中,55篇文章都是以“君”为立论的基点。比如《安危》论证的是国家安危的关键在于君主能否实行“以法治国”;《二柄》着重论述君主独制必须掌握刑赏二柄;《主道》阐述君主为人主的原则;《有度》则告诫君主治国必须有法度;《十过》还列举了历史上的君主因十种过错而铸成“穷身”、“亡国”、“绝世”之祸,以告诫君主以此为鉴……所以,韩非法治思想的核心实质上是君主集权,以法“独断”的君权目的论。

作为封建专制主义的积极鼓吹者,与“重势”的慎到不同,韩非主张人主必须“擅势”、“独断”,集所有大权于一身,以法“独制”。他在《扬权》篇殷切告诫君主:“主之所以尊者,权也。”他还说:“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81]而“独断”就是指君主不可以与任何人共议和分享政权。他一再提醒君主,决不可与臣下“共权”,必须保持“身贵”、“位尊”、“威重”和“势隆”这四美。他说:“势重者,人主之渊也。”[82]“势重者,人主之爪牙也。”[83]“夫以王良、造父之巧,共辔而御不能使马,人主安能与其臣共权以为治?”[84]君主不仅不能与臣下“共权”,以防止“赏罚下共则威分”[85],更不能将权势借与人。他说,“权势不可以借人。七失其一,臣以为百”[86],权势“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87],“人主失力而能有国者,千无一人”[88]。因此,韩非的这种君主集权、“独断”思想与慎到的重势但又主张限制君权的思想是有明显区别的。

尽管韩非主张君主集权,但其思想仍属法家的“法治”思想。他认为:“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89]君主要擅势、独断,只要采取正确的方法就行了。而正确的方法就是“尽之以法,质之以备”[90]。他一方面视法为君主的命令,只有君主才有制定、公布“法”的权力,“人主明法”;另一方面要求民众对君主要绝对服从,而君主对待“奸伪无益之民”的唯一有效办法则是“治民无常,唯法为治”[91],“有道之主,服之以法”。也正是从韩非之后,“法”成了君主命令的代名词,“朕言即法”、“言出法随”成为后来封建统治者的法制信条。

二、“信赏必罚”与“以刑去刑”的刑罚思想

韩非继承了前秦法家商鞅的刑罚思想,将之进一步发展,并从理论上给予论证,从而形成了系统的法家刑罚理论。韩非的刑罚思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信赏必罚”、“法不阿贵”的执法要求

韩非对商鞅的“一刑”、“刑无等级”思想非常赞赏,并将它发展为“法不阿贵”。他在《有度》篇说道:“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将君主手中的权势称为赏罚“二柄”,认为它是贯彻法令的关键,从而强调“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92],“信赏必罚”。他说,“信赏以尽能,必罚以禁邪”;“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93],因此,要“赏不加于无功,罚不加于无罪”;“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94]。而要信赏必罚,必须重视执法公平问题,即“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亲必诛”[95]。执法必须公平,不分亲疏贵贱,一律依法行赏施罚。而做到了“法不阿贵”、“信赏必罚”、“以法治国”,则就可以天下大治了。对于韩非的“法不阿贵”思想,我们既要看到它的闪光点,又要认识到它与现代法治所主张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的根本区别。韩非“法治”思想的重心在于尊君、专制,强调的是君主推行“王令”,维护的是君主专制;而现代法治的立足点却是民主,其强调的是“天赋人权”和“人人生而平等”,维护的是民主政治。[96]

(二)“以刑去刑”、“严刑重罚”的重刑主张

韩非继承了商鞅以来法家的“重刑”主张,认为要想利用法律统治人民,最好的办法就是重刑。只有刑重,才能令行禁止,使民众不敢为非。在他的著作中,他多次强调“法莫如重而必”,为政必须“峭其法而严其刑”。他还提出了他的重刑原则:一是轻罪重判。他说:“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也。”[97]为此他坚决主张轻罪重刑,并对“殷之法”关于“弃灰于道者”斩手的酷刑倍加赞赏。二是实行“同里相坐”。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和有关的人都要予以重罚。三是实行“杀无赦”,扩大死刑适用范围。他说:“吾能治矣!使吾法之无赦,犹人涧之必死也,则人莫之敢犯也,何为不治?”极力主张重刑治民,推行恐怖统治。

为了替自己的“重刑”主张作辩护,韩非还从他的人性论出发,提出了重刑“去奸”、重刑“爱民”的“以刑去刑”思想,并对儒家的“重刑伤民”论点进行了反驳。在《六反》篇里,韩非说:“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刑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者本人,而是为了通过重刑惩奸,使一般民众不敢犯罪,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这就是他所说的“重刑去奸”。他还进一步说:“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而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此所谓的“以刑去刑”。针对当时儒家“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何必于重哉”的论点,韩非反驳说,重刑可以制止的犯罪轻刑未必能制止,而轻刑能够制止的犯罪重刑也必然能制止,因此,并非是“重刑伤民”,而是“轻刑伤民”。“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设陷也。”“是以轻罪之为民道也,非乱国也,则设民陷也,此则可谓伤民矣。”相反,“上设重刑而奸尽止”,没有奸邪便不用刑罚,这实则是“爱民”。就这样,韩非把其所谓的“法治”,变成了以滥杀重罚为特征的赤裸裸的刑治。

三、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方法论

在韩非的整个思想体系中,最有影响的莫过于“法、术、势”相统一的法治方法论。它一方面是对先前思想家的法治思想的总结和集大成,另一方面也是从理论上为当时建立和巩固新兴的封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寻找根据。

(一)“以法为本”

韩非的法治理论,其核心是“以法为本”。这个思想是自管仲以来历代法家所坚持的。不过,韩非在前期法家思想的基础上对此作了更为系统和全面的表述。他不仅试图对“法”的概念进行探讨,而且系统地阐明了法治的要求。

关于“法”的概念。韩非在《韩非子·难三》篇中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定法》篇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从韩非对“法”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他所指的“法”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法是一种成文规则,必须公之于众;(2)法是帝王治民的工具,是维护君主专制政权的重要手段;(3)法是判断人们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一标准,必须具有权威性;(4)法的主要内容是刑,法与刑基本含义相同。韩非关于“法”的概念,认为法是帝王治民的工具虽然有失偏颇,但他认为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应该公之于众的见解,以及对法与国家政权关系的揭示,都是值得我们佩服的。

关于“法治”的要求。韩非像前期法家一样,为了推行“法治”,要求“以法为本”,并从立法、司法、守法以及刑罚的运用等方面明确地提出了“法治”的要求。(1)“以法为本”,“唯法为治”。他在《问辩》篇说道:“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不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2)法的形式必须是成文的,公开的,稳定的,使它成为规范人们言行和进行赏罚的统一标准和依据。即“编著之图籍”,“布之于百姓”,使“境内卑贱莫不闻知”[98];且“法莫如一而固”,“不重变法”[99]。(3)法治是刑赏之治。“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100],“明主导制其臣也,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101]。在韩非看来,君主要推行“法治”,实际上就是在运用刑赏“二柄”并根据人的“自为心”来治理臣民,因此,他认为“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102]。同时,韩非还就君主应如何运用刑赏“二柄”,提出了“厚赏重刑”、“严刑重罚”、“法不阿贵”、“刑无等级”、“以刑去刑”等执法主张,并针对诸子百家的“德治”、“礼治”、“人治”、“心治”以及“任智”、“任贤”等思想进行了驳斥。(4)“言轨于法”。韩非认为,要做到“以法为本”,还必须禁止一切与法令不合的思想言论,实行思想的统一和文化的专制,“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103]。这样,不仅使法成为人们行为的标准,而且成为人们思想的规范。

(二)“抱法处势”

韩非继承了商鞅重法和慎到重势思想,提出君主应“抱法处势”的观点,并对“势”的概念、内容、重要性以及与法的关系等作了补充和发挥。

关于“势”的含义。韩非在《难势》篇中说:“夫势者,名一而变无数者也。势必于自然,则无为言于势矣。吾所谓言势者,言人之所设也。……势者,便治而利乱者也。”而在《八经》里,他解释为“势者,胜众之资也”。意思是,“势”有多种含义,其一是指“自然之势”,就是在客观条件既存的条件下对权力的掌握和运用,而这无需探讨;其二是“人为之势”,指的是在可能的条件下对权力的能动运用,而这种趋势,是人们有意设立的,也是他所重点讨论的。他举例说,尧舜如果在世并处于君主之位,那么十个桀纣也乱不了天下;而如果桀纣在世并处于君主之位,则即使十个尧舜也平不了天下,这就是自然之势的作用。而对于“人为之势”,他又进一步分为“聪明之势”和“威严之势”。“聪明之势”是指君主只要善于化天下的聪明为一己之聪明,使天下人的耳目为一己的耳目,则即使身处深宫中也能明察四海之内的情况,而不必具有超出众人的智慧;所谓的“威严之势”则是指拥有万辆兵车的君主借以控制、征服诸侯的威力权势。人主只要有了这两种“人为之势”,就掌握了战胜众人的资本,哪怕不是圣贤,只要具有“中主”之智就可以治理天下。由此可见,韩非的“势”是指君主统治众人的工具,即权力和地位。他认为,这种权势具有强制性,“势之为道也,无不禁”[104];还具有至尊至上性,“万物莫如身之至贵也,位之至尊也,主威之重、主势之隆也”[105]。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君主只有得“势位”才可以发号施令,具有威势;而具有了“威势”就可以拥有指使臣下的力量;“任势”就可以强迫臣民就范,使“令行禁止”。因此“势”是君主须臾不可更离的。

“势治”。既然权势是君主地位尊显的依据,那么君主又该如何以“势”来治理国家呢?韩非认为,君主必须做到两点。(1)“擅势”与“独制”。即君主必须将权势集中在自己手中,“威不贰错,制之共门”,“明君操权而上重”[106];而不能与臣“共权”,“大臣太贵,左右太威”[107],则“主失势而臣得国”[108];更不能将权势借与人。君主只有“擅势”、“独制”才能“位尊权重”,“令行禁止”。(2)“抱法处势”。韩非认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一方面,“势治”是“法治”的前提和依靠,“君执柄处势,故令行禁止,”没有权势作为凭借,“法治”就无法推行;另一方面,“势治”也离不开“法治”,离开了“法治”、“势治”就变成了贤者的“人治”。而贤者“千世而一出”,现实中的君主大多是“中人之资”,靠这些“中主”来实行“人治”,则无法治理天下。相反,如果实行“法治”,“中主”们则只需要“抱法处势”就可以天下大治了[109]

(三)“以术行法”

在“法”、“术”、“势”的结合中,韩非谈得最多的还是“法”、“术”的结合,特别强调“以术行法”。所谓“术”指的是君主牢牢掌握政权,贯彻法令,防止臣下阴谋篡权和阳奉阴违,从而实现“法治”的一整套方法、策略和手段。韩非认为,实行法治的基础是建立和巩固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政权,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打击新老贵族的封建割据势力。而当时诸侯争雄的社会现实,也说明了随着各国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和巩固,君主和作为重臣的新老贵族的矛盾也日益尖锐。那么,如何来解决这个矛盾呢?韩非从“好利自为”的人性论出发,把亲子、君臣关系都描述成赤裸裸的利害关系,否定了原来存在于“礼治”之下的“亲亲”宗法关系。他认为君臣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上下一日百战”[110]的关系,臣下对君主的服从纯粹是慑于君主的权势。在这种情势下,君主要巩固自己的权势地位而使臣下奉公守法,就必须掌握一套驾驭臣下的“术”,使“法”与“术”结合起来,才能推行法治。他在《定法》篇中,形象地把“法”和“术”比做人的衣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同样“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他认为,君主治理国家,既离不开“法”,也离不开“术”,“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必须把二者结合起来。他还批评商鞅“徒法而无术”,而申不害“徒术而无法”,“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111]

韩非的“术”基本上接受了申不害的“术”的观点,基本含义概括起来大致有两层。第一层含义是指任免、考核臣下的方法;第二层含义则是指君主用以对付臣下的各种不可告人的阴谋权术。他在《定法》篇中给“术”下了第一个定义:“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也就是说,必须根据才能来任免官吏,然后使用“循名责实”的办法来考察臣下是否忠于职守和遵守法令。如果臣下做的工作恰如其分,符合自己的职责范围,名实相符,应予奖赏;否则,不管做少了还是做多了,都是名实不符,应该给予重罚。他还主张君主应将大臣的言语与他所做的事以及所取得的功绩相对照,即言、行、功三者相参验,以决定对大臣的赏罚。“群臣陈其言,君以其言授其事,事以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诛。明君之道,臣不得陈言而不当。”[112]按照这种办法,则君主就可以考察臣下是否失职,是否越权,从而达到“知奸”、“禁奸”的目的。

韩非给“术”下的另一个定义是:“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113]这就是说,君主不仅要用“循名责实”的公开方法来驾驭群臣,还要善于玩弄权术,使用阴谋诡计的手段来“潜御群臣”。而“潜御群臣”的权术包括:掩饰真情,深藏不露;“君无见其所欲”,“大不可量,深不可测”[114];故意说假话、反话,“倒言反事”[115],以检验臣下是否忠诚;“疑诏诡使”以杜绝傲慢无礼;“明知故问,挟知而问”,“握明以问所暗”,为臣下布置圈套;甚至还设置暗探,实行暗杀,以暗中监视和了解官吏的心思和行为,除掉位高权重之大臣。

综上所述,“法”、“术”、“势”的结合,既表明了韩非“法治”思想的特点,又暴露了地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而用严刑峻法和阴谋权术来维护专制君主的统治,正是法家“法治”思想的实质所在。它一方面反映了当时历史条件下新的生产关系的要求,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地主阶级利用国家政权对广大人民的残酷镇压。

【注释】


[1]《韩非子·有度》。

[2]《韩非子·心度》。

[3]《管子·正世》。

[4]《管子·法法》。

[5]《韩非子·八经·听法》。

[6]《商君书·更法》。

[7]《商君书·赏刑》。

[8]《商君书·画策》。

[9]《商君书·开塞》。

[10]《商君书·画策》。

[11]《商君书·开塞》。

[12]《商君书·定分》。

[13]《商君书·开塞》。

[14]《商君书·君臣》。

[15]《商君书·算地》。

[16]《商君书·慎法》。

[17]《史记·商君列传》。

[18]《商君书·更法》。

[19]《商君书·开塞》。

[20]《商君书·错法》。

[21]《商君书·算地》。

[22]《商君书·君臣》。

[23]《商君书·画策》。

[24]《商君书·画策》。

[25]《商君书·赏刑》。

[26]《商君书·赏刑》。

[27]《商君书·靳令》。

[28]《商君书·画策》。

[29]《史记·商君列传》。

[30]《商君书·画策》。

[31]《商君书·壹言》。

[32]《商君书·禁使》。

[33]《商君书·赏刑》。

[34]《商君书·赏刑》。

[35]《史记·商君列传》。

[36]《商君书·禁使》。

[37]《商君书·修权》。

[38]《商君书·修权》。

[39]《韩非子·和氏》。

[40]《商君书·定分》。

[41]《商君书·君臣》。

[42]《商君书·君臣》。

[43]《商君书·算地》。

[44]《商君书·修权》。

[45]《商君书·定分》。

[46]《战国策·秦一》。

[47]《商君书·算地》。

[48]《商君书·定分》。

[49]《商君书·定分》。

[50]《商君书·去强》。

[51]《商君书·赏刑》。

[52]《商君书·算地》。

[53]《商君书·壹言》。

[54]《商君书·开塞》。

[55]《商君书·开塞》。

[56]《商君书·画策》。

[57]《商君书·开塞》。

[58]《商君书·开塞》。

[59]《商君书·去强》。

[60]《商君书·去强》。

[61]《商君书·赏刑》。

[62]《商君书·画策》。

[63]《荀子集解》下,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392页。

[64]《艺文类聚》。

[65]《太平御览》卷四二九辑录。

[66]钱熙祚:《守山阁丛书》引《慎子》佚文。

[67]《慎子·威德》。

[68]《慎子·威德》。

[69]《慎子·因循》。

[70]《意林》卷二。

[71]《慎子·君人》。

[72]《慎子·逸文》。

[73]《慎子·威德》。

[74]《慎子·君人》。

[75]《慎子·知忠》。

[76]《慎子·民杂》。

[77]《慎子·威德》。

[78]《慎子·佚文》。

[79]《慎子·德立》。

[80]《慎子·佚文》。

[81]《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82]《韩非子·内储说下》。

[83]《韩非子·人主》。

[84]《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85]《韩非子·八经》。

[86]《韩非子·内储说下》。

[87]《韩非子·二柄》。

[88]《韩非子·人主》。

[89]《韩非子·扬权》。

[90]《韩非子·爱臣》。

[91]《韩非子·心度》。

[92]《韩非子·大体》。

[93]《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94]《韩非子·五蠹》。

[95]《韩非子·主道》。

[96]《韩非子·五蠹》。

[97]《韩非子·内储说上》。

[98]《韩非子·难三》。

[99]《韩非子·解老》。

[100]《韩非子·解老》。

[101]《韩非子·二柄》。

[102]《韩非子·制分》。

[103]《韩非子·五蠹》。

[104]《韩非子·难势》。

[105]《韩非子·爱臣》。

[106]《韩非子·有度》。

[107]《韩非子·人主》。

[108]《韩非子·孤愤》。

[109]《韩非子·难势》。

[110]《韩非子·扬权》。

[111]《韩非子·定法》。

[112]《韩非子·主道》。

[113]《韩非子·难法》。

[114]《韩非子·主道》。

[115]《韩非子·内储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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